(2017)鲁07民辖终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潍坊泰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泰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辖终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泰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以北虞河路以东东盛广场商住楼1906室。法定代表人:张兵,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顺外路392号君嘉广场1号楼第六层。法定代表人:魏德福,董事长。上诉人潍坊泰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7)鲁0705民初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潍坊泰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由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一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潍坊市奎文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碧水兰天工程劳务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仲裁仅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因此本案中的劳动仲裁协议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涉案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碧水兰天工程项目坐落于潍坊市奎文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卫国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