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7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喻敏强、陈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喻敏强,陈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7315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29号。主要负责人:黄忠勇,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强,该分行员工。被告:喻敏强,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强,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喻敏强、陈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喻敏强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截止2017年7月26日的利息9503.19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2.被告陈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当事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浙1002民初7315号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陈强于2016年8月18日签订编号为22016126711000030692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陈强为被告喻敏强与原告之间自2016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止期间连续发生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为300000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务包括被告喻敏强与原告之间因本外币借款、贸易融资(开立信用证、进出口押汇、贸易融资代付、提货担保、打包贷款、福费廷、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信保融资等)、承兑(含委托代理承兑)、贴现、拆借、票据回购、担保及其他融资等业务形成的债务(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担保的范围均为原告与被告喻敏强发生的债权以及由此相应产生的所有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均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变卖)费、电讯费、差旅费等;本合同项下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两年,自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被告喻敏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无论是否存在物的担保,原告均有权直接要求被告陈强承担保证责任。2016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喻敏强签订合同编号为12651160100194的《个人创业(经营性)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喻敏强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用于购买塑料原料;借款期限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9.768%;还款方式为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全部偿还借款本金,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被告喻敏强应在结息日次日向原告支付当期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剩余本息;被告喻敏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原告达成协议,即构成借款逾期,原告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自逾期之日起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和罚息的,自欠息之日起,原告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向被告喻敏强计收复利,直至被告喻敏强归还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及复利)止;被告喻敏强不按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即构成违约,违约发生后,原告有权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债务人清偿所有到期未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创业(经营性)借款合同》均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原告按约于2016年8月18日向被告喻敏强发放贷款300000元。借款借据记载,借款年利率为9.768%,归还期限为2017年8月1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喻敏强未依约还本付息,被告陈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截至2017年7月26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9503.19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喻敏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7月26日的利息为9503.19元,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陈强对被告喻敏强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2元,减半收取2971元(原告已预交),诉讼保全费2067元,合计5038元,由被告喻敏强、陈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虹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雨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