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226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琴、陈羽、张科富、曾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琴,陈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262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晏艳,女,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李琴,女,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申请人:陈羽,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甘洛县。担保人:四川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杜丹,董事长。申请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琴、陈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川0116民初2262号民事保全裁定书,已查封担保人四川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川A9R××2、川A65××0、川A84××3、川AR3××Y号车。申请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川A9R××2、川A65××0号车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四川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川A9R××2、川A65××0号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蓉人民陪审员 谷 花人民陪审员 高志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杨 晗书 记 员 熊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