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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曹某、陶某等与周维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陶某,周维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896号原告:曹某,女,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原告:陶某,女。200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法定代理人:曹某,女,住六枝特区。被告:周维平,男,196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原告曹某、陶某与被告周维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曹某、陶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陶某撤诉。案件��理费46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程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