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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玲与张永铎、张永钺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张永铎,张永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970号申请执行人王玲,女,汉族,1967年9月1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三建五公司家属楼一幢三单元301室。身份证号:622201196709114825。被执行人张永铎,男,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市地质合办处家属楼二单元601室。身份证号:622222196902016612。被执行人张永钺,男,汉族,1973年2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市安民小区三号楼1-102室。身份证号:62222219730208661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玲与被执行人张永铎、张永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14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滨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岳慧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圣洋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