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4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伟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伟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1090号原告:吉林省伟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聚业大街与银行路交汇。被告:徐尧,男,汉族,1987年8月2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伟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春高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伟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吉林省伟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江春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