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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奥康盛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康文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奥康盛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康文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1892号原告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世纪大道88号22层01、07-08单元。法定代表人FriedrichJungling。委托代理人王晓萱,女。委托代理人何佳雯,女。被告北京奥康盛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康文明。被告康文明,男,1982年8月2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奥康盛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康文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曼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