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8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田晓霞与被告马继则、张世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霞,马继则,张世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8163号原告:田晓霞。被告:马继则。被告:张世君。原告田晓霞与被告马继则、张世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田晓霞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晓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田晓霞负担。审判员 高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