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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8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田晓霞与被告马继则、张世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霞,马继则,张世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8163号原告:田晓霞。被告:马继则。被告:张世君。原告田晓霞与被告马继则、张世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田晓霞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晓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田晓霞负担。审判员  高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