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4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4-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叶松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叶松林,魏淑红,叶建吉,刘金娥,叶瑞佳,叶瑞华,叶瑞祥,赵永香,叶盛,张静,青岛融汇华昌制帽有限公司,青岛融汇华昌发制品有限公司,青岛迪亚制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727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90号。负责人:范国德,行长。被申请人:叶松林,男,汉族,1970年12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魏淑红,女,汉族,1970年3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叶建吉,男,汉族,1967年4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刘金娥,女,汉族,1966年5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叶瑞佳,男,汉族,1972年1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叶瑞华,女,汉族,1973年10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叶瑞祥,男,汉族,1964年5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赵永香,女,汉族,1966年5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叶盛,男,汉族,1990年11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张静,女,汉族,1992年10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青岛融汇华昌制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李哥庄镇小窑村。法定代表人:叶瑞佳。被申请人:青岛融汇华昌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李哥庄镇小窑村。法定代表人:叶瑞佳。被申请人:青岛迪亚制帽有限公司(原名青岛叶盛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李哥庄镇小窑村。法定代表人:叶盛。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申请人叶松林、被申请人魏淑红、被申请人叶建吉、被申请人刘金娥、被申请人叶瑞佳、被申请人叶瑞华、被申请人叶瑞祥、被申请人赵永香、被申请人叶盛、被申请人张静、被申请人青岛融汇华昌制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融汇华昌发制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迪亚制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财产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叶松林、被申请人魏淑红、被申请人叶建吉、被申请人刘金娥、被申请人叶瑞佳、被申请人叶瑞华、被申请人叶瑞祥、被申请人赵永香、被申请人叶盛、被申请人张静、被申请人青岛融汇华昌制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融汇华昌发制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迪亚制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慧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俊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