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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8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章崇明与陈银勇、赖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崇明,陈银勇,赖孝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8068号原告:章崇明,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陈银勇,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赖孝兴,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章崇明与被告陈银勇、赖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章崇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章崇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金吕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惠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