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8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章崇明与陈银勇、赖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崇明,陈银勇,赖孝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8068号原告:章崇明,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陈银勇,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赖孝兴,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章崇明与被告陈银勇、赖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章崇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章崇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金吕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惠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