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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贵臣与被执行人蓝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贵臣,蓝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于贵臣,男,住虎林市虎林镇。被执行人蓝麟涛,男,住虎林市虎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贵臣与被执行人蓝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黑0381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对蓝麟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蓝麟涛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蓝麟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