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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邢正才与刘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正才,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719号申请人:邢正才,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洋,男,1993年7月出生,汉族。邢正才与刘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殿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