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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大连高新园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文鑫、王丽、台安盛益大酒店有限公司、康福达集团有限公司、王会山、徐龙、第三人大连盛益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高新园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文鑫,王丽,台安盛益大酒店有限公司,康福达集团有限公司,王会山,徐龙,大连盛益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808号原告:大连高新园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燕妮,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鑫,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辽宁维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女,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辽宁维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安盛益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王敬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士潭,辽宁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福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法定代表人:李全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会山,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龙,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正科,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古明,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大连盛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姜显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英华,辽宁骁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高新园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鑫、王丽、台安盛益大酒店有限公司、康福达集团有限公司、王会山、徐龙、第三人大连盛益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发现本案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杨诚诚审判员  王梦意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