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海峰、赵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峰,赵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皖112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峰,男,1971年9月5日出生,住来安县被执行人:赵光,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住来安县本院在执行刘海峰与赵光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向申请执行人示明,申请人也认可本院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锦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