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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海峰、赵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峰,赵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皖112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峰,男,1971年9月5日出生,住来安县被执行人:赵光,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住来安县本院在执行刘海峰与赵光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向申请执行人示明,申请人也认可本院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锦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