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81民督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双根与寇迎军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文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双根,寇迎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881民督19号申请人:李双根,男,1959年8月4日,汉族。被申请人:寇迎军,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申请人李双根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双根称,被申请人寇迎军多年来一直从事板材加工业,其分别于2008年12月22日从申请人处借款5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5%,本息至今未付,现要求按月息2%计算;2009年3月1日,从申请人借款4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3%,本息至今未付;2009年3月2日,从申请人借款20000元;2009年5月6日,从申请人借款50000元;2010年1月24日,从申请人借款5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3%,本息至今未付;2010年2月3日,从申请人借款20000元;2011年3月1日,从申请人借款两笔50000元、15000元,以上八次借款现金合计295000元。被申请人均给申请��出具了借据。前述借款及利息,经申请人多次索要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寇迎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双根295000元借款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1、2008年12月22日的借款50000元,自2008年12月22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2009年3月1日的借款40000元,自2009年3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3、2010年1月24日的借款50000元,自2010年1月24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申请费1908.3元,由被申请人寇迎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焕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彤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