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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蒋孝义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孝义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30刑初13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孝义,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资溪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资溪县;曾因犯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2月23日被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6年1月7日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因涉嫌犯包庇罪经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婺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婺源县看守所。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孝义犯包庇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3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孝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日至5月23日,陈某等人在婺源县城考川路秀水华庭17幢103号开办“长乐动漫游戏厅”,利用“捕鱼”“狮面八方”等赌博机开设赌场。期间雇请被告人蒋孝义参与赌场管理。2017年5月23日,婺源县公安局现场查获赌场,将蒋孝义等人带走调查。蒋孝义为使陈某不受刑事追究,包庇陈某,在公安机关向其调查时,作虚假证明,谎称自己是游戏厅老板。后蒋孝义得知陈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其包庇陈某的事实。被告人蒋孝义曾因犯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2月23日被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孝义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蒋孝义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黄某等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游戏厅账目,银行交易记录,被告人蒋孝义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抚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孝义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仍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孝义之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后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孝义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盛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镇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