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武汉嘉德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黎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嘉德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2493号原告武汉嘉德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嘉德瑞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德坤,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90号崇仁新都11层13号。委托代理人周思源,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被告黎艳,女,住咸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嘉德瑞公司与被告黎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嘉德瑞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嘉德瑞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嘉德瑞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嘉德瑞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桂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