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4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德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宋德惠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003号原告: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宝富。委托代理人:龚晓春。被告:宋德惠。原告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德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红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