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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郝建民你与福建中闽亿力嘉诚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闽0981执2109号福建中闽亿力嘉诚管业有限公司:你与郝建民劳动争议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9民终3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建民于2017年8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郝建民与福建中闽亿力嘉诚管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二、福建中闽亿力嘉诚管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郝建民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护理费2007.75元、交通费3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260.4元,合计32718.15元,扣除福建中闽亿力嘉诚管业有限公司支付的自费药品1156.21元,实际应支付31561.94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安市支行账户名称:福安市人民法院账号:14×××37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联系人:郑健辉联系电话:0593-650****本院地址: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新华北路55号邮编:3550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福安市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7)闽0981执2109号福建中闽亿力嘉诚管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的郝建民与福建中闽亿力嘉诚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百四十一条(?javascript:SLC(98761,217)?)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javascript:SLC(110391,0)?)》第三十一条(?javascript:SLC(110391,31)?)、第三十二条(?javascript:SLC(110391,32)?)、第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10391,33)?)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十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此令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联系人:郑健辉联系电话:0593-650****本院地址: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新华北路55号邮编:355000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