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9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肖其星、刘满珍交通肇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其星,刘满珍,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9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肖其星,男,1965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资源县。申请执行人刘满珍,女,1968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资源县。被执行人唐敏,男,1987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资源县。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的肖其星、刘满珍申请执行唐敏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资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唐敏应赔偿申请人肖其星、刘满珍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4804.48元,承担执行费10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唐敏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资源县人民法院(2013)资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