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宗扬、黄颂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宗扬,黄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宗扬,男,1990年2月1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荔浦县。委托代理人:钟雄秋,广西桢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颂琴,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在执行黄宗扬与黄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借款本金及利息53200元;2、案件受理费565元和执行费706.47元。经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已对被执行人黄颂琴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进行查封,但被执行人黄颂琴的银行存款不足以履行本案执行标的,其房产因设定的抵押债权金额大于房产价值和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目前无法处置。现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黄颂琴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宗扬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颂琴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宗扬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梁伟峰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