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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执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军与钮立霞、陈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图们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2执保74号申请人高军,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图们市。被申请人钮立霞,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图们市。被申请人陈有,女,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图们市。申请人高军诉被申请人钮立霞、陈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图们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02民初10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高军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钮立霞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被申请人陈有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案外人王秀梅个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属土地,查封期限二年。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将上述裁定事项保全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02民初10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郭庆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振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