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5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永康申请执行姚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永康,姚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5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申永康,男,汉族,1971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姚静,男,汉族,1986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永康与姚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经查,车牌号为川C3A3**号东风牌、川CU66**号的奥迪牌车为姚静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姚静所有的车牌号川C3A3**号东风牌、川CU66**号的奥迪牌车各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龚良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运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