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8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小芬与张玉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小芬,张玉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8436号原告:倪小芬,女,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郑道义,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静,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小芬与被告张玉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小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621元,由原告倪小芬负担。审 判 员 刘忠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