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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8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小芬与张玉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小芬,张玉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8436号原告:倪小芬,女,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郑道义,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静,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小芬与被告张玉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小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621元,由原告倪小芬负担。审 判 员 刘忠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