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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6执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学玲、刘俊敏申请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学玲,刘俊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安泽县府北东街28号。法定代表人:董新伟,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梁学玲,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俊敏,女,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学玲、刘俊敏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俊敏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泽县支行有存款3011.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俊敏存款3011.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