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6执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学玲、刘俊敏申请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学玲,刘俊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安泽县府北东街28号。法定代表人:董新伟,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梁学玲,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俊敏,女,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学玲、刘俊敏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俊敏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泽县支行有存款3011.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俊敏存款3011.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