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6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石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汤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6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女,汉族,1961年3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三岔河村6组,身份证号码42030319610302XXXX。被执行人汤某某,男,汉族,1962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东路12号,身份证号码42102219621223XXXX。被执行人郑某某,女,汉族,1976年2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东路12号,身份证号码43060219760229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汤某某、郑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汤某某、郑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执6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