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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4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大连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茂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茂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840号原告:大连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宁,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林茂海,男。原告大连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茂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准予原告大连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长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