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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XX与被告甘肃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甘肃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1167号原告马XX,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得宝,甘肃勇盛(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理人:周XX,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XX与被告甘肃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马XX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X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XX负担。审判员 何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文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