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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金保、刘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保,刘飞,刘挺,马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异3号异议人:李金保,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申请执行人:刘飞,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刘挺,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马昀,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刘挺的妻子。本院在执行刘飞申请执行刘挺、马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于2018年8月2日对已经执行到的案件执行款1695240元进行分配,第三人李金保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金保称,其作为申请执行人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0040号与(2015)观民一初字第00041号两个案件的生效判决已经由大观区法官转交至本院执行局参与分配,本院应依法将参与分配方案中遗漏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0040号案件纳入参与分配方案中。本院查明,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移送一份参与分配函,日期是2017年6月23日,案号为(2015)观执民字第00118号,内容为转交李金保的参与分配申请,并附(2015)观民一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参与分配申请书一份。2017年8月2日本院依法通知债权人送达本次财产分配方案。申请人李金保于2017年8月2日签字同意参与分配方案时,已经有过半数参与分配申请人签字同意本院制定的参与分配方案。另���说明的是,本次参与分配的发起过程为,本院依法通知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和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执行的刘挺财产可以参与分配。大观区人民法院通知李金保可以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后,李金保仅提交大观区法院一份参与分配申请书,并未提供生效法律文书等其他材料。在李金保至本院签字时已经同意本次参与分配方案,对遗漏的案件,本院已经口头告知,分配方案已经送达各债权人签字,不能再参与到本次分配。后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就参与分配的问题,与本院协调,本院在执行费中暂定考虑扣留5000元,加入到本次分配资金中,对本次分配前未移交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的进行分配。本院认为,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为执行法院将分配方案送达第一个当事人的前一工作日。本案��他债权人李金保在分配方案送达日之前的参与分配申请仅由大观区人民法院转交了一份大观区人民法院(2015)观民一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及要求参与分配的函,不能说明已经将李金保在大观区人民法院(2015)观民一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的债权也申请参与到了本案分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金保提出的执行异议。异议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