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西昌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西昌市昆班建筑有限公司、凌昆、李建云、凌尧、王新友、郑成德、李宁会、马琼、周瑜珊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昆班建筑有限公司,凌昆,李建云,凌尧,王新友,郑成德,李宁会,马琼,周瑜珊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2634号原告:西昌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9T36E)。住所地:西昌市胜利南路胜利小区**幢*楼。法定代表人:XX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系四川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西昌市昆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商业街二段(州交通局)*幢*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凌昆,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凌昆,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李建云,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凌尧,身份信息不详。被告:王新友,身份信息不详。被告:郑成德,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李宁会,身份信息不详。被告:马琼,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周瑜珊,身份信息不详。原告西昌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昌市昆班建筑有限公司、凌昆、李建云、凌尧、王新友、郑成德、李宁会、马琼、周瑜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西昌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九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借款本金6414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原、被告双方的《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浮动利率从2015年7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将代偿本金清偿为止);2.判令九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担保费175000.00元;3.判决原告对被告了李宁会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三岔口南坛XX区,房产证号**号)及被告凌尧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近都段XX号,房产证号**号)享有抵押权,并依法处置抵押物用于优先受偿上述代偿金额、利息及担保费;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九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并送达,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昌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65.00元,退回原告西昌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元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