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与刘建军、邓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刘建军,邓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364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新天地小区3栋1层104-107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309865731P。负责人姚文峰,职务总经理。被告:刘建军,男,汉族,1976年8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我恩施市,被告:邓爱华,女,汉族,1975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诉被告刘建军、邓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现因双方已经和解,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76元,减半收取计13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章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