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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行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晓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马池口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马池口大队,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4行初157号原告李晓,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马池口大队,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村东。法定代表史海波,大队长。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19号。法定代表人张燕友,区长。委托代理人田旭东,北京市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云辉。原告李晓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马池口大队、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一案,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晓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晓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晓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许艳玲人民陪审员  凌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