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4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老乐山井泉寺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井泉寺村民组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702执4344号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井泉寺村民组:你与驻马店市驿城区老乐山井泉寺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的2017豫17**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老乐山井泉寺于2017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限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井泉寺村民组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李荣娣所建的22间房屋中的南半部分12间房屋(含楼梯)返还给驻马店市驿城区老乐山井泉寺。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西园支行营业室户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月××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