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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桥支行、蒋永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桥支行,蒋永利,崔玲燕,张国伍,赵文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384号申请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桥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阜城县建桥乡驻地。负责人:多长虹,行长。被申请人:蒋永利,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申请人:崔玲燕,女,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申请人:张国伍,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申请人:赵文菊,女,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申请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桥支行与被申请人蒋永利、崔玲燕、张国伍、赵文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桥支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蒋永利、崔玲燕、张国伍、赵文菊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蒋永利、崔玲燕、张国伍、赵文菊的存款12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2700元,由申请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桥支行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春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