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夏某、段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夏某,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怀化市城东船山路与玉林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曹某,局长。委托代理人向勤,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工。委托代理人梁明,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工。被执行人夏某,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段某,女,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夏某、段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湘1202行审16政裁定对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鹤城区征决【2015】X1160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5000,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审 判 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文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