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董双六与宣城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双六,宣城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802行初39号原告董双六,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宣城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刘富贵,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双六诉被告宣城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董双六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宣城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双六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双六撤回对被告宣城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双六负担。审判长 丁太玲审判员 向群霞审判员 魏轶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