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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谭明华与吕朝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明华,吕朝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366号原告:谭明华,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蓓蓓,四川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兵,四川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朝斌,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谭明华与被告吕朝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中,原告谭明华在本院依法通知其缴纳诉讼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明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洪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