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谭明华与吕朝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明华,吕朝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366号原告:谭明华,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蓓蓓,四川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兵,四川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朝斌,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谭明华与被告吕朝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中,原告谭明华在本院依法通知其缴纳诉讼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明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洪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