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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振峰申请执行尚志市大地粮油有限公司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振风,尚志市大地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830号申请执行人周振风,女,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尚志市大地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街南侧。法定代表人:李冬梅,职务:经理。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2017)黑0183民初2005号民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小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十七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005号民事调解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