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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衡水衡东汽贸有限公司、赵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衡东汽贸有限公司,赵红,孔祥蒙,满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805号申请执行人衡水衡东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衡德路2369号东楼,组织机构代码:58097756-2。法定代表人:巩东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维谦,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赵红,女,汉族,1986年11月9日出生,现住衡水市饶阳县。被执行人孔祥蒙,男,汉族,1983年3月20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武邑县。被执行人满克伟,男,汉族,1977年1月19日出生,现住深州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衡东汽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红、孔祥蒙、满克伟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29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8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