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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宁夏第九生活盛世商贸有限公司、赵建伟等融资租赁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宁夏第九生活盛世商贸有限公司,赵建伟,袁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宁01执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世纪大道88号22层01、07-08单元。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第九生活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南街1245号。法定代表人:赵洪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建伟,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袁娟娟,女,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4)沪贸仲裁字第033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宁夏第九生活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返还一台型号为RA105-4的高宝利必达四色胶印机(序列号为377138)、支付租金及期末购买价共4787220元及逾期滞纳金[具体计算方法以(2014)沪贸仲裁字第033号裁决书所裁决的标准为准],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4647元,以上共计4851867元及滞纳金,被执行人赵建伟、袁娟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赵建伟、袁娟娟名下各有一处房产,因上述房产均有抵押和查封,故本院对上述两处房产做轮候查封;本院依法对本案申请执行人名下的型号为RA105-4的高宝利必达四色胶印机(序列号为377138)(现放置于本案被执行人宁夏第九生活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厂房内)进行实体查封,并在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设备进行查封,因该设备已被本案被执行人抵押给中国银行西城支行,目前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就该抵押权是否有效向法院提起诉讼,故暂无法对该设备进行返还移交;经查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及车辆管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宁夏第九生活盛世商贸有限公司、赵建伟、袁娟娟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宁夏第九生活盛世商贸有限公司、赵建伟、袁娟娟纳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宁夏第九生活盛世商贸有限公司、赵建伟、袁娟娟高消费。后本院通过多方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控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文浩代理审判员岳磊代理审判员陈莉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马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