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3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葛新利与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分公司、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新利,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分公司,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3301号原告葛新利,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谢从刚。被告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人民中路276号。法定代表人王明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新利诉北欧高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分公司、被告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葛新利于2017年8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新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葛新利负担。审 判 长 白睿娜代理审判员 牛慧萍人民陪审员 孙玉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