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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3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韦爱金、韦海想同居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爱金,韦海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343号申请执行人韦爱金,女,1989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平果县。被执行人韦海想,男,1983年3月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平果县。韦爱金与韦海想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海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爱金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韦海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海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存款,无房产、地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海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韦爱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海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韦爱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23执3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方华审判员  韦永基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