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章、彭满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章,彭满玉,周友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3民初1986号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北大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豪,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声宇,该社城关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周章,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彭满玉,女,1984年9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周友秀,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罗源信用社)与被告周章、彭满玉、周友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源信用社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声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章、彭满玉、周友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源信用社请求:1.周章、彭满玉偿还贷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13日至2016年9月12日按月利率9.99‰计算;从2016年9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4.985‰计算;截至2016年3月21日利息为3783.39元)2.周友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3日,罗源信用社与周章、周友秀签订《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借款合同》,约定,周章向罗源信用社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月利率9.99‰,按季结息;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算)。周友秀对周章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至借款到期后两年。合同签订后,罗源信用社依约向周章提供借款3万元。2016年9月12日借款期限届满,周章未归还贷款本息,周友秀亦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彭满玉系周章妻子,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周章、彭满玉、周友秀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罗源信用社提交的证明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未发现有明显瑕疵,能够支持其所诉事实和理由,据此确认罗源信用社所诉属实。本院认为,罗源信用社与周章、周友秀签订的《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意思真实表示,合同有效,各方理应恪守。周章取得借款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彭满玉系周章妻子,该笔欠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周友秀对周章的借款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罗源信用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周友秀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周章、彭满玉、周友秀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六十条(?javascript:SLC(21651,60)?)第一款、第二百零七(?javascript:SLC(21651,207)?)条(?javascript:SLC(21651,20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javascript:SLC(12418,0)?)》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javascript:SLC(35339,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四十四条(?javascript:SLC(183386,144)?)规定,判决如下:一、周章、彭满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13日至2016年9月12日按月利率9.99‰计算;从2016年9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4.985‰计算);二、周友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计322元,由周章、彭满玉、周友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惠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梦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