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冯毛虎与刘鄢、刘应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毛虎,刘应义,刘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4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冯毛虎,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斌,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应义,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鄢,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冯毛虎、刘应义、刘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毛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斌、上诉人刘应义、上诉人刘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5140元,其中上诉人冯毛虎预交12120元,上诉人刘应义预交12311元,刘鄢预交10709元,全部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彩虹审 判 员 武 烨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良函子长县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冯毛虎与刘应义、刘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后裁定发回你院重审,现提出如下问题,望你院重审时予以考虑:一、冯毛虎与刘应义、刘鄢对于工程由谁实际施工争议较大,应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进一步核实,并根据认定的事实严格依据各方的诉求依法判决。二、刘应义反诉请求中第二项请求冯毛虎支付工程投资84.4万元,原审判决冯毛虎赔偿刘应义工程投资损失1054946.05元,属超诉讼请求判决。三、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对于刘应义、刘鄢反诉请求中要求冯毛虎支付侵占相关建筑设备、建材、车辆的费用属侵权纠纷,不应一案处理,应告知反诉原告另案起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