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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广生与禹秋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生,禹秋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619号原告:杨广生,男,汉族,1980年10月6日出生,住邵东县。被告:禹秋发,男,汉族,1964年7月11日出生,住邵东县。原告杨广生与被告禹秋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杨广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广生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杨广生负担。审 判 长  黄正秋人民陪审员  张希卫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申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