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广生与禹秋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生,禹秋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619号原告:杨广生,男,汉族,1980年10月6日出生,住邵东县。被告:禹秋发,男,汉族,1964年7月11日出生,住邵东县。原告杨广生与被告禹秋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杨广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广生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杨广生负担。审 判 长 黄正秋人民陪审员 张希卫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申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