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丽双与北京中亿世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770号原告:张丽双,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群众,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北京中亿世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40号11号楼二层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9238406X6。法定代表人:范培中,该公司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84000161683。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丽双与被告北京中亿世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丽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双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张丽双负担。审判员 张苗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为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