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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丽与被执行人刘中华、寇涛、东莞市万辉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刘中华,寇涛,东莞市万辉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226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人。被执行人刘中华,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被执行人寇涛,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被执行人东莞市万辉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中华。申请执行人陈丽与被执行人刘中华、寇涛、东莞市万辉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陈丽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17)湘0381执22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刘中华、东莞市万辉鞋业有限公司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陈丽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寇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6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由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寇涛银行存款4200元、刘中华银行存款6500元、东莞万辉鞋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000元,共计94700元,该款(除执行费1300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陈丽。另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7)湘0381执22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峰审判员 沈振杰审判员 胡湘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罗拥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