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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2民初9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阮某与被告郴州固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谭某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郴州固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谭某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2民初974-1号原告:阮某,男。被告:郴州固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文明南路(农商行办公室三楼)。法定代表人:谭某甲。被告:谭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与被告郴州固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谭某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以其无法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阮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6元,减半收取15103元,由原告阮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文人民陪审员  黄祥友人民陪审员  李国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欢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