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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0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马春明与邓占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明,邓占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马春明,男,回族,1977年3月14日生,第四师六十四团九连职工,住。被执行人邓占如,男,回族,1983年6月11日生,第四师六十四团九连养殖户,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春明与被执行人邓占如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占如的银行存款24300.9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亚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