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3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肖欣与苏月明、秦宝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欣,苏月明,秦宝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91号原告:肖欣,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苏月明,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秦宝龙,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冯立丽,经理。原告肖欣与被告苏月明、秦宝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原告所主张权利的被告不明确,故不符合起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欣的起诉。预收的案件受理费3070元,退还原告肖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尔航审判员  陈 双审判员  刘 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岳 威 来源:百度搜索“”